请问科研项目的预算调整有何规定? |
发表时间:2016-06-27 |
答:根据《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和《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的要求,国家科技项目的预算调整:(1)课题预算总额调整,课题承担单位变更等应当按原程序报财政部批准。(2)相关国家科技计划课题总预算不变,课题合作单位之间以及增加或减少课题合作单位的预算调整,应当按原程序报科技部批准。(3)课题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预算如需调整,课题组和课题负责人根据实施过程中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由课题承担单位审批,科技部或相关主管部门在中期财务检查或财务验收时予以确认。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在不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的前提下可调剂使用。设备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如需调减可按上述程序调剂用于课题其他方面支出。间接费用不得调整。项目经办人在财务处网站下载专区下载填写国家科技计划(国家自然基金项目、上海市科委项目)预算调整表,经科研院审批后到行政北楼211室财务处科研经费管理科办理预算调整手续。其他科技项目的预算调整按照项目主管部门出台的经费管理办法中关于预算调整的要求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