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执行财政部《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表时间:2017-11-16 |
各位老师: 根据财政部《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财科教〔2017〕128号),从2017年9月4日起,专家咨询费开始执行新的支付标准。为了做好此项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办法》适用于由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列支的专家咨询费。 二、《办法》中规定专家咨询费是指科研项目(课题)承担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三、《办法》所指专家咨询活动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会议、现场访谈或者勘察、通讯三种形式。 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召开专家参加的会议,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在财务处支付专家咨询费时需要提供会议通知、会议日程安排、专家签到单(含专家工作单位信息)等相关材料。 以现场访谈或者勘察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组织现场谈话,或者查看实地、实物、原始业务资料等方式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在财务处支付专家咨询费时需要填写《现场访谈或者勘察专家咨询费支付申请表》(财务处主页下载专区中下载)。 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信函、邮件等方式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专家咨询费按次计算,每次按规定标准的20-50%执行。在财务处支付专家咨询费时请提供通讯记录。 四、《办法》规定专家咨询费的发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单位发放专家咨询费原则上采用银行转账方式。 五、《办法》规定的专家咨询费发放标准及不同形式组织的专家咨询活动适用专家咨询费标准请参照附件。
附件: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128号)
财 务 处 2017年11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