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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居民在我校取得劳务所得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办理方法
  发表时间:2016-08-20 

根据2015111日起施行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和我校主管税务机关上海市杨浦区税务局对此的相关规定,在我校取得劳务所得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非居民,需要向上海市杨浦区税务局进行备案,在取得上海市杨浦区税务局的批复后,将批复的《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结果通知书》,交学校财务处个人所得税申报经办人员(行政楼231室),财务处将在收到纳税人递交的《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结果通知书》的当月起至批准的有效时间内,免扣其在我校取得的劳务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办理备案的具体方法,请按照附件说明,向上海市杨浦区税务局提交有关资料,地址:上海市黄兴路402号。

附件一:享受税收协定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规定待遇备案纳税人须知

附件二: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报告表

 

财务处       

0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附件一:

享受税收协定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规定待遇备案纳税人须知

请根据上海市杨浦区税务局要求,提交以下资料:

1、中国境内的学校或研究机构(简称境内机构)与税收协定教师和研究人员(简称协定人员)的书面聘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若无明确的聘用合同,提供协定人员在境内机构担任职务并且实际从事的教学、讲学或研究活动的内容、方式、时间等均有境内机构安排或控制的情况;

2、若境内机构为大学、学院、学校或有关教育机构,提供经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具有聘请外籍教师和研究人员资格,并由教育部承认学历的大专以上全日制高等院校的证明;若为科研机构,提供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专门从事科研开发的机构的证明;

3、《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报告表》;

4、由税收协定缔约对方主管当局在上一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5、教师和研究人员的身份证明;

6、提供劳务外籍人员姓名、国籍、出入境时间、在华工作时间、地点等情况的书面报告;(护照、承诺)

7、若非居民委托他人代为备案,请提供书面委托书;

8、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注:境内机构和个人提交的资料应为中文,如为中文以外的文字,须同时提交境内机构和个人签章的中文文本。所有纸质材料均加盖公章。


附件二: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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