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跨区(县)提供不动产经营性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 |
发表时间:2016-04-30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纳税人跨区(县)提供不动产经营性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操作办法(试行)》,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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