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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济大学财务处关于后勤专用结算单管理细则( 同济财内〔2020〕14号)
  发表时间:2020-12-04 

第一条     为加强后勤集团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证各项收入依法合规,参照《同济大学票据管理办法》,结合后勤集团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结算单的归口管理部门

财务处是后勤集团结算单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结算单的印制、保管、发放、缴销、监督检查等工作,并指定专人(以下称“财务处票据管理员”)具体负责结算单的管理工作,设立收、发、结存、缴销管理台账。

第三条     结算单的适用范围

后勤集团专用结算单使用范围仅限于后勤集团向校内部门收取餐费、住宿费、房屋租赁费、场地租赁费、会务费、签证费以及小额(500元以下)的办公用品费,其他收费内容使用此结算单需经财务处核准,未经财务处批准不得使用此结算单。后勤集团向校外人员或单位收取费用应按规定开具税务发票。

第四条     结算单的领用

(一)领用结算单必须通过财务处专门的票据管理系统进行申领,经财务处审核后,根据使用量,通过票据管理系统予以领取。

(二)后勤集团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擅自销毁、涂改结算单。

(三)在当年12月上旬,无论所领结算单是否用完,后勤集团都应到财务处票据管理员处办理结算单的缴验或续用手续,并提交已作废的结算单。

第五条     结算单的开具和保管

(一)     结算单开具必须使用财务处许可的票据打印系统进行开具,不得手工开具。结算单开具有误的,应加盖作废章或注明“作废”字样,在相应系统中予以处理,不得私自销毁。

(二)     使用结算单必须加盖规定的后勤集团财务专用章。财务专用章不得提前加盖。

(三)     空白结算单丢失的,应在发现当日报告后勤主管领导、集团财务主管和财务处票据管理员,并做出妥善防范措施,并在3天内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后提交书面报告,同时在校园网上公示声明作废原件。财务处票据管理员接到书面报告和声明后,及时报告财务处分管处长请示处理。

(四)     已开结算单丢失,不予重新开具,经办人(遗失责任主体)须提交书面说明,经所在单位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后,办理以记账联复印件加盖后勤集团财务专用章,并注明“因结算单原件丢失,提供本复印件作为收款证明”字样,供付款方代作原始凭证。

(五)     红字票据的开具

1.        因原结算单开具内容有误或原始经济业务发生退回,且原结算单已入账无法进行作废处理时,应开具红字结算单。

2.        开具红字结算单时,需注明原结算单号码,红冲金额必须与原结算单一致,不得部分红冲。

3.        开具红字结算单时必须向受票方收回原结算单的结算联,并与红字结算单的结算联和记账联(共2联)一同作为红字冲销会计凭证的附件。

4.        若受票方将原结算单结算联丢失的,无论原结算单内容是否开具正确,均不得为此开具红字票据。

第六条     结算单的收款入账、缴验、核销

(一)     后勤集团应将所收款项及时入账,不得坐收坐支,严禁挪用所收款项。入账结束后,应及时准确将凭证号回填到票据系统。

(二)     财务处票据管理员根据票据管理系统中相关记录情况进行缴验、核销。

(三)     已发出结算单未能按期核销的,财务处票据管理员要督促其及时缴回,无故拖欠的,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财务处分管领导。

第七条     结算单的监督与检查

(一)     财务处每年对结算单的使用和保管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二)     后勤集团应当自觉接受审计处和财务处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弄虚作假或者拒绝、阻挠。

(三)     出现下列违反规定领用、使用、管理结算单行为的,由学校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根据国家法规和学校规定给予责任人和责任单位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 未经财务处批准,擅自扩大结算单使用范围的;

2. 不按规定使用、保管结算单的;

3. 不按时缴交收入、办理结算单缴销手续的;

4. 其他违反结算单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     本细则在执行过程中,如实际情况出现重大变化时作适时调整。

第九条     本细则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同济大学后勤集团专用结算单管理办法》(同济财内201922)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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