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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清理整合中央财政票据的通知(财综[2011]46号)
  发表时间:2011-06-23 

  为进一步加强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其他组织机构(以下简称中央单位)财政票据管理,大力压缩中央财政票据种类,统一规范中央财政票据式样,促进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改革,决定全面清理整合中央财政票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按照的原则,全面清理整合现有中央财政票据种类,压缩中央财政票据,规范中央财政票据规格、式样。以通用票据为主,专用票据为辅;以机打票据为主,手工票据为辅税收入通用票据,替代和废止行政事业性收费通用票据及部分专用票据,优化中央财政票据种类结构,扩大通用票据和机打票据的使用范围,缩小专用票据和手工票据使用范围,为规范中央财政票据管理和推行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创造良好条件。

  将现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政府性基金票据、罚没票据、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票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其他财政票据六类票据,统一归并为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和其他财政票据两类。

  设置《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和《中央非税收入定额票据》(以下简称非税收入通用票据)。非税收入通用票据适用于中央单位在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等政府非税收入时,向缴款单位或个人开具的收款凭证。其中,《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一式三联,第一联为收据联,第二联为财政票据监制章1元、5元、20元、100元七种面额,各种面额票据以不同颜色加以区分,并在收据联上套印-边防》、《中华人民共和国边防检查收费专用收据1元、5元、20元、100元),替代和废止《中央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定额收据》(2元、10元、50元、1元、1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边防行政事业性收费定额收据》(5元、10元)、《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定额收据》(5元、10元、

  (二)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废止归并性质相同的财政票据。1.废止《中国船级社账单/收据》;废止《产品检验收费账单(代收据)》,归并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据》。2.废止《边检罚款专用收据-装备》两种罚没票据,按照罚款方式,分别使用《当场处罚罚款收据》、《代收罚款收据》。3.废止《中国红十字会接受捐赠专用收据》、《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捐款收据》、《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捐赠收据》、《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捐款收据》四种专用捐赠票据,归并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

 (三)清理整合后的中央财政票据共分两类三十五种。

  1.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类,共二十七种。

  (1)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

  (2)中央非税收入定额票据(1元、2元、5元、10元、20元、50元、100元)。

  (3)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专用收据。

  (4)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电子)转账专用收据。

  (5)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专用缴款书。

  (6)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收入退还书。

  (7)海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

  (8)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收据。

  (9)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据。

  (10)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收费收据。

  (11)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收费收据_PCT国际申请。

  (12)人民法院诉讼收费专用收据-预收。

  (13)人民法院诉讼收费专用收据-结算。

  (14)人民法院诉讼收费专用收据-退费。

  (15)人民法院案款收据。

  (16)中国船级社账单/收据。

  (17)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专用收据。

  (18)矿产资源补偿费自收汇缴专用收据。

  (19)矿产资源补偿费专用缴款书。

  (20)故宫博物院专用收据。

  (21)故宫博物院专用定额收据(20元、30元、40元、60元)。

  (22)港口建设费专用收据。

  (23)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专用票据。

  (24)当场处罚罚款收据。

  (25)代收罚款收据。

  (26)治安管理当场处罚决定书(代收据)。

  (27)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2.其他财政票据类,共八种。

  (28)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

  (29)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30)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31)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

  (32)行业协会自律性经济处罚专用收据。

  (33)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出售公房使用)。

  (34)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业主使用)。

  (35)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专用收据。

  今后,随着政府非税收入和中央财政票据管理工作的日益深化,对于上述保留的中央财政票据,将继续创造条件,逐步予以归并。

  三、切实做好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启用的准备工作120111开始,到财政部财政票据监管中心(以下简称票据中心)领购非税收入通用票据。12

  (三)做好财政票据管理软件更新工作。已经采用电脑开票的中央单位,应提前做好财政票据管理软件的升级、更新工作,确保非税收入通用票据的正常使用。

  (一)首次领购。中央单位首次领购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应当提供《财政票据领购证》和领购申请函,申请函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申购理由、申购财政票据的名称、数量、用途等,由票据中心进行审核。对符合国家规定的,予以核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不予核准。中央单位未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先申请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

  中央单位领购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实行定期限量制度,每次领购票据一般不得超过本单位

  五、加强非税收入通用票据使用管理

  中央单位应按照票据号码顺次填开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完整填写缴款单位、开票日期、项目名称、数量、计量标准、金额、收款单位等信息,并加盖收款单位印章及收款人名章(或签字),保持票面整洁。如填写错误,应另行填开,不得涂改、挖补、撕毁票据。票据作废应加盖作废戳记,并完整保存各联次备查,不得自行销毁。如发现《财政票据领购证》或非税收入通用票据丢失,应在全国性媒体上申明作废,查明原因,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报票据中心备查。

  中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政票据管理制度,设有专人管

  中央单位应当妥善保管财政票据,做好票据存放库房(专柜)的防盗、防火、防潮、防蛀等工作,确保财政票据存放安全。已开具的财政票据存根,应当保存

  七、不断强化财政票据监督检查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检查所需要的财政票据存根、使用管理台账、会计账簿等相关资料。对于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一经查出,要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核发该单位的财政票据。同时,按照《427号)等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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