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112号) |
发表时间:2011-11-28 |
财综〔2010〕112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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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112号) |
发表时间:2011-11-28 |
财综〔2010〕112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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