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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1号)
  发表时间:2010-01-05 

财综[2010]1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财政票据管理制度,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监督,防治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和财政票据管理的法律制度规定,我们制定了《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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