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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新核定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3699号)
  发表时间:2008-12-31 

发改价格[2008]3699

 

教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财务局:

    教育部《关于申请调整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费收费标准的函》(教财函[2007]30号)收悉。经研究,现将重新核定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和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教育部考试中心在组织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笔试)和全国大学少数语种(日、俄、德、法)考试时,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考试机构收取的考务费标准为:大学英语四级每人次8元(五个少数民族自治区每人次7元),大学英语六级和大学少数语种考试每人次10元(五个少数民族自治区每人次9元)。

    教育部考试中心在组织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口语考试时,向考生收取的考试费标准维持现行每人次50元不变。

    二、教育部考试中心在组织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考试时,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考试机构收取的考务费标准每人每模块由35元调整为20元。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考试机构向考生收取的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笔试)费、全国大学少数语种考试费收费标准,仍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部门的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提高。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考试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部门根据此次考务费标准调整情况重新制定。

    四、收费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按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

    五、执收单位要严格按上述规定收费,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上述收费标准自200911日起执行。在此之前的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收费标准仍按发改价格[2005]1245号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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