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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财教[2009]15号)
  发表时间:2009-03-17 

财教[2009]15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教育厅(局、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教育部直属各高等学校,中国邮电集团:

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2008]1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有关精神,财政部、教育部决定自2009年起,对中央部门所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学生,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 [2009]3号)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抓紧研究制定本地区所属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办法并认真组织实施。

现将《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 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

 

0 0九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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