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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济大学仪器设备家具类固定资产盘点实施办法(暂行)(2019年10月14日修正)
  发表时间:2019-12-03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仪器设备家具类国有固定资产的管理,根据《同济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同国资〔2013〕2号)及《同济大学仪器设备家具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同实〔2013〕6号)精神,特制定此办法。
第一条盘点的目的和范围
学校固定资产盘点目的是掌握全校仪器设备家具类(以下简称设备)固定资产的实际存在状况和具体使用现状,盘点范围为学校所属各单位(部门)的设备固定资产。
第二条盘点总体要求
全校各使用单位(部门)每年应对本部门所管理、使用的设备固定资产进行盘点。各单位(部门)需对所使用设备固定资产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和存放地点、使用管理人等信息进行认真、严格清查,对于清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上报给学校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在各部门自查上报信息的基础上,汇总掌握全校范围各部门的设备固定资产现状,对自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汇总,并及时查明原因,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条盘点方式
采取各单位(部门)自行盘点和学校管理部门抽查盘点相结合的方式。各单位(部门)首先进行设备固定资产的自行盘点,盘点主要是以账对物的方式;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在各单位(部门)自行盘点的基础上,完成全校设备固定资产的抽查盘点,并对变动的信息在学校设备管理信息系统上进行修改,同时将清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汇总,并及时查明原因。
第四条盘点时间节点及任务
固定资产盘点按以下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各单位(部门)自行盘点阶段。
每年10月为各单位自行盘点设备固定资产时间,自行盘点时间为一个月,盘点涉及设备资产的统计时间为当年9月30日登记在册的资产。盘点主要任务是各单位(部门)对管理及使用的各类仪器设备家具固定资产进行清点,逐台(件)记录使用状况,并如实填写同济大学仪器设备固定资产盘点表,汇总表由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确认仪器设备的盘点情况。
第二阶段: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抽查盘点阶段。
每年11月为抽查盘点时间,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对全校单台件40万元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进行全部盘点;并对40万元以下的设备按每个部门台件数量的1%进行抽查盘点,重点是10万以上仪器设备的抽查。对自查上报出现的待修、待报废的设备逐一核实具体情况,主要任务包括:
 1.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根据各部门上报的自查情况,分类别对各个学院进行设备盘点。
 2.对闲置、待修、待报废的仪器设备,根据各部门的实际情况,督促各部门按照学校规定程序进行处置。
 3.核查各部门的账、物信息是否相符,核查仪器设备的存放地点、使用管理人、使用情况、条形码的粘贴情况等。
第三阶段:汇总相关信息、处置发现问题。
每年12月,为汇总相关信息、对发现问题进行处置的阶段。主要任务是根据自行盘点、抽查盘点的结果,对全校所有设备固定资产的变动信息进行系统补充完善,并将汇总情况及对发现问题的处置情况上报学校国有资产综合管理部门审核。
第五条本办法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六条本办法经2015年第三次同济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相应办法同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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