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建立直属高校资金监控系统的通知(教财[2004]46号) | |||||||||||||||||||||||
发表时间:2004-12-31 | |||||||||||||||||||||||
教财[2004]46号 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加强对直属高校资金流动情况的监控,适时了解和掌握直属高校资金流向,健全和完善直属高校财务预警与风险防范机制,确保资金安全,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有序的发展,我部决定,自2005年开始在直属高校建立资金监控系统,充分利用现有的网络资源,借助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进一步加大我部对直属高校大额资金调动的宏观监控力度。这是我部为适应教育事业改革与发展需要,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推进教育财务管理信息化步伐,加快实现教育财务管理现代化的重要举措。 直属高校资金监控系统拟分阶段实施、逐步完善。2005年开始资金监控系统的试运行。各直属高校必须按照本通知规定按时将应纳入监控系统的资金调动情况通过“中国教育经济信息网”报送我部。2006年开始,全面实施对直属高校资金流动的即时动态监控,实时采集各直属高校账务数据信息,自动传输监控数据。 各直属高校必须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强领导,责任到人,按要求做好相关工作。2005年直属高校资金监控系统实施的具体要求如下: 一、监控范围 各直属高校(包括分校区)及其所属非独立法人、非独立核算的二级单位均应纳入资金监控系统范围。有关直属高校的附属中、小学校不在监控范围之列。 二、监控内容 1.监控科目:银行存款、应收票据、应收及暂付款、借出款、对校办产业投资、其他对外投资、借入款项(包括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应付票据、应付及暂存款。 2.监控额度 (1)借出款、对校办产业投资、其他对外投资、借入款项(包括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应付票据、应收票据科目的所有发生额均列入监控范围。 (2)银行存款、应付及暂存款的单笔贷方金额、应收及暂付款的单笔借方金额根据不同学校年度资金总支出规模的不同,对规定额度以上的资金流动实施监控。具体监控额度标准如下:
各直属高校“年总支出规模”根据上年决算数确定,因此,各直属高校“监控额度标准”在系统软件中已直接定义,并将根据其总支出的变化情况每年进行适当调整。 三、有关具体操作事项 1.系统初始化 各直属高校财务部门可直接登录“中国教育经济信息网”下载“教育部直属高校资金监控系统”软件。由于各直属高校现行的会计科目代码和科目名称不统一,为使各校采集上报的数据具有可比性,我部统一设计了“教育部直属高校资金监控标准会计科目表”。因此,各高校在使用监控系统软件前,首先必须进行系统初始化操作,即将本校现行的会计科目代码和名称对应转换为标准科目代码和名称。具体操作为:利用系统软件下载标准科目表和监控条件;导入或录入本校账务系统的会计科目代码、名称;通过逐一设定本校现行账务系统中会计科目与标准科目的一一对应关系,实现科目的自动对应转换。 2.数据导入 每月结束后,各高校应将本校上月发生的所有应纳入监控范围的财务数据信息全部导入监控系统软件。导入工作可通过系统软件自动完成。各高校只需利用导入功能从本校账务系统中提取上月财务数据信息,系统便可自动生成符合监控条件的上报数据格式文件。每条财务信息记录的具体内容包括:业务日期、凭单类型、凭单号、科目代码、摘要、借(贷)金额、支票号、备注等。 3.数据上报 各直属高校必须于每月10日前,将经审核确认的上月发生的应纳入监控系统的数据格式文件直接发送至“中国教育经济信息网”管理中心。 四、技术支持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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