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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铁路局课题研究计划管理办法(国铁科法〔2016〕25号)
  发表时间:2016-06-20 

  

国铁科法〔2016〕2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铁路局课题研究管理工作,规范购买课题研究的工作程序,提升履职监管能力和水平,依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财综〔2014〕96号)和《国家铁路局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国铁综〔2015〕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国家铁路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技术研究和技术咨询等课题研究管理相关工作。

  第三条 课题研究应紧密围绕铁路行业发展,结合国家铁路局履职需要。主要涉及:

  (一)铁路改革发展全局性、战略性问题;

  (二)铁路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基础性问题;

  (三)铁路发展规划基础性问题;

  (四)铁路科技创新相关问题;

  (五)铁路安全监察、事故调查相关问题;

  (六)铁路运输安全、服务质量、市场秩序监管相关问题;

  (七)铁路设备质量安全监管相关问题;

  (八)铁路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市场秩序监管相关问题;

  (九)国家铁路局履职需要的其它方面。

  第四条 课题研究实行计划管理,《国家铁路局年度课题研究计划》(以下简称“课题研究计划”)应明确课题名称、主要研究内容、成果应用目标、完成时间、经费上限、经费来源等。课题研究计划经费来源于国家铁路局机关部门和局属单位二级项目预算或自筹经费。

  第五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自筹经费开展研究工作,对与国家铁路局履职相关,并符合铁路技术发展政策,提升行业创新能力以及具有前瞻性、储备性研究的课题,可纳入局课题计划管理。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机关部门和局属单位是国家铁路局购买课题研究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主办部门”),负责提出课题研究需求,确定经费来源,择优选择课题承担单位,签订合同,办理经费报销手续,对课题进行组织实施、结题验收、考核评价、归档备案及成果应用等过程管理。

  第七条 局科技与法制司(以下简称“科法司”)是课题研究计划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汇总主办部门提出的局年度课题研究需求,编制并发布《国家铁路局年度课题研究计划》,课题合同与研究成果备案、课题执行进度检查等工作。

  第八条 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保质、保量、按时完成研究任务,遵守国家相关财政财务规定,对购买服务的项目资金进行规范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确保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

  第三章 课题立项

  第九条 课题研究计划的编制,随国家铁路局“一上”预算编制同步启动,一般于7月份开始组织编制次年度课题计划。

  第十条 主办部门结合工作需要以及预算安排,提出课题研究需求。对于企事业单位自筹经费的课题,主办部门应提前组织相关专家对课题研究内容的必要性、技术路线的可行性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 科法司在征集局机关部门和局属单位课题研究需求的基础上,编制课题研究计划(草案),根据“一下”预算情况,随“二上”预算编制同步修改完善草案。

  第十二条 课题研究计划(草案)应提交技术委员会研究审议,并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按程序批准印发。因工作需要,临时增加的研究课题,主办部门准备相关材料,提交技术委员会研究审议,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纳入课题研究计划管理。

  第四章 承担单位选定

  第十三条 主办部门应依据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选定承担单位。对课题研究经费50万元及以上的,应当采取法定方式进行采购;对于课题经费50万元及以下的,主办部门应积极引入竞争机制,鼓励采取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政府采购方式或通过综合比选方式择优选取承担单位。采取综合比选方式具体要求如下:

  (一)主办部门根据课题研究计划,发布邀请通知,公开、广泛征集具有研究能力及意向的相关单位提报课题研究方案及经费预算;

  (二)主办部门成立采购小组,一般由部门领导、经办处室和综合处室人员组成,必要时可邀请行业内专家参加,人数不少于3人。采购小组负责审议课题研究方案和经费预算,通过综合比选后研究确定承担单位和课题经费,并形成采购小组意见,留档备案。

  第十四条 承担单位应符合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主体的有关规定,并满足以下要求:

  (一)承担单位具有相应的法律地位和技术能力,享有良好的信誉度:

  (二)承担单位具有课题实施的工作基础和条件,对所申请的课题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和前期准备;

  (三)课题负责人在相关领域和专业具有一定的技术优势,具有完成课题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在国家铁路局课题研究信用评估中无不良记录。

  第十五条 局课题研究计划实行合同制管理。课题研究计划下达后,原则上2个月内完成购买服务程序,签订《国家铁路局课题研究合同》(附件1)。主办部门与课题承担单位签订课题研究合同。合同签订后,应于15日内将合同原件(1份)报科法司备案。

  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承担课题时,由第一承担单位作为合同的乙方,并对合同的履行承担主体责任。其他承担单位的任务分工和经费预算应在合同中明确,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 课题实施

  第十六条 课题原则上应组织专家进行开题评审,专家从国家铁路局专家库中遴选,人数不少于5名。专家围绕课题的技术路线、研究内容、成果形式及目标、时间进度安排等方面进行研讨,形成专家意见,开题报告和专家意见应留存管理。

  第十七条 承担单位应对所承担的课题年度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对于跨年度课题,应填写《国家铁路局课题年度执行情况表》(附件2),并于每年1月31日前报送主办部门。主办部门根据需要可组织专家和局内相关部门对课题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作为课题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对于课题负责人或承担单位变化、研究方案发生重大变化影响课题进度需要延期等,承担单位应提交《国家铁路局课题变更(解除)合同申请表》(附件3),并签字盖章,经主办部门同意,盖章后生效。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主办部门应向承担单位下达课题限期整改通知,并暂停拨付课题经费。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国家铁路局课题年度执行情况表》、课题阶段研究报告;

  (二)无正当理由拖延合同进度;

  (三)研究技术路线发生重大偏差;

  (四)擅自变更课题合同主要内容。

  第二十条 对限期整改的课题,承担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主办部门报送整改情况报告,并及时修正。对整改后符合要求的课题,继续拨付课题经费;对不符合要求的课题,按规定终止合同。

  第六章 课题结题

  第二十一条 课题通过验收方可结题。课题合同到期后,由承担单位提出结题验收申请,提交《国家铁路局课题结题验收表》(附件4)、课题研究(咨询)报告、合同约定的有关文件,以及结题验收所需其他相关文件(含电子文档),报送主办部门。

  第二十二条 主办部门收到结题验收材料后,应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以课题合同确定的研究内容和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对课题进行验收,形成验收意见,并及时反馈承担单位。结题验收工作在课题合同到期后2个月内完成,结题验收表(1份)及课题成果(1套,含电子文档)报科法司备案。

  第二十三条 课题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通过验收:

  (一)未能实现预期成果。

  (二)提供的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第二十四条 对未通过验收的课题,承担单位应在接到通知后立即进行整改,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再次验收;对仍未通过验收的课题,承担合同违约责任,并记入承担单位和课题负责人信用记录。

  第七章 成果管理

  第二十五条 课题研究所产生的知识产权,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课题形成的学术报告、论文、专著、研究报告(咨询意见)、软件、专利及鉴定、获奖、成果报道等,须注明“国家铁路局课题研究(课题编号)”或作有关说明,外文标注形式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课题研究成果未经国家铁路局同意,不得对外披露和使用。

  第二十六条 课题研究涉及国家秘密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切实做好保密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主办部门应加强课题研究成果的管理与共享,局机关各部门应在履职中积极应用课题研究成果。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铁路局科技与法制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铁路局科技研究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国铁科法〔2013〕15号)同时废止。

  

  国家铁路局        

  2016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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