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科教﹝2016﹞27号) |
发表时间:2016-12-30 |
财科教﹝2016﹞27号 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现就《财政部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8〕531号)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财政部、相关主管部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预算审核等环节中,存在违反规定安排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特此通知。 财政部 2016年12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