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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济大学本科生实习期间财务开支管理细则 (同济本〔2020〕66号)
  发表时间:2020-12-0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学校的人才培养目标,使本科学生实习工作顺利开展,实习教学质量得到保证,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普通本科高校实习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同济大学学院日常运行经费管理办法》,并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开支审核流程

第二条  学校实践教学经费由学院教学包干经费支出。各学院应优先保证校外实习教学经费(以下简称“实习经费”)足额到位及合理使用,一般总支出不应低于学校核拨的年度教学包干经费的30%,并且不超过年度教学包干经费的70%

第三条  各学院应本着专款专用原则,根据教学实习计划的安排,审定各专业填写的“同济大学校外实习(设计)借款申请单”,批准后加盖学院公章。借款者凭“同济大学校外实习(设计)借款申请单”(含借款明细)、“同济大学预约借款单”向财务处借款,实习借款5万以上需本科生院审批。借款明细需学院加盖公章。借款不得包括教师与学生实习期间的补贴,补贴发放必须通过银行转账。

第四条  实习结束后,指导教师应按照本细则中的费用支出标准及控制额度填写“同济大学校外实习(设计)用款报销单”并完成实习总结,经学院教学负责人审定批准后报本科生院实践教学中心(以下简称“实践教学中心”)审核。

第五条  实践教学中心负责对各专业“同济大学校外实习(设计)用款报销单”的费用支出情况进行审核,并加盖公章。报销人凭“同济大学校外实习(设计)借款申请单”“同济大学预约借款单”和“同济大学校外实习(设计)用款报销单”到财务处办理报销。

第六条  本科生院牵头协调相关职能部门每年1-3月份对上一年度各学院的实习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统计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如发现经费使用中有违反规定或造假的单位和个人,将进行严肃处理。

第七条  车辆租赁服务、住宿服务等服务项目按照《同济大学采购管理办法》和《同济大学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办理服务申购、合同管理、验收等手续后方能去财务处报账。

第八条  各专业实习结束后,应在本年度内及时将涉及实习的所有费用支出凭证收集完整后,一次性办理报销。

第三章  开支标准及额度

第九条  校外实习过程中发生的交通费

(一)市内公共交通费,按实习需要报销,也可由学院统一安排实习车辆。如学生实习单位分散或学生分别前往实习地点,各学院根据实习安排做出市内公共交通费计划,经本科生院核准,采用上限90/周交通包干费方式支付给参与实习的学生。

(二)赴外省市实习,学生原则上乘坐火车硬座、动车高铁二等座或轮船三等舱位,其他舱位超出前述舱位部分的费用自理;教师乘坐交通工具按照《同济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鼓励教师带领学生乘坐同一交通工具前往。实习结束学生就地放假或假期结束学生直接去实习点的,只报销从学校到实习点的来回车船票。江浙两地实习可以考虑包车前往,包车后,该次实习的学生车船票不再报销。如学生去实习地点确需购买飞机票,需经学院审批并报请本科生院批准。

(三)赴外省市实习,可按实际情况报销在当地发生的公交车票或实习用车。

第十条  校外实习过程中发生的住宿费

(一)赴外省市或在本市郊区实习的学生,应尽量利用实习单位招待所住宿,去杭州、南京两地实习,可通过实践教学中心联系住宿。

(二)嘉定校区在市区内专业实习的学生,可由学院统一申请入住市内校区的学生宿舍。

(三)教师住宿费标准按照《同济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学生住宿费标准控制在200/天以内,超出部分的费用自理。

(四)如住宿遇特殊情况(实习点5公里附近最便宜宾馆或招待所房费超过标准),需事先向实践教学中心报备,报销前出据相关证明(住宿清单,实习点周边的房价情况说明),由实践教学中心审核确认教学环节,按不超过中央和国家机关住宿费地区上限报销,超标部分费用自理。

(五)如实习地点住宿为民宿等不能提供正规发票的,根据《同济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由学院审核,凭收款人签字的收条报销。

(六)学院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该有组织的安排专门的教师落实实习学生交通出行与住宿安排,以安全作为校外实习工作的第一要素考虑。

第十一条  实习期间的各项补贴

(一)教师补贴

实习指导教师在校内实习30/天,本市实习45/天,外省市实习120/天,野外实习300/天。野外实习是指从事非室内的生产实习,如测量实习、地质实习等。在外省市的实习期间,实习组织学院可酌情为指导教师申请100/周的通讯补贴。

实习过程中涉及实验指导教师的实验指导补贴是指学院实验工作量统计中未包含的部分,发放前需将实验课时报资产与实验设备管理处进行审核,避免重复发放。参考下面公式进行计算:

1.5万元×2.25×171周折合17学时)×周数×(学生人数/12/1600(以12人为一个实验组)

(二)学生补贴

在本市实习10/天,外省市实习16/天,野外实习30/天。

(三)在一般科室临床实习的200/月;在传染科和放射科临床实习的300/月。每季度末结算一次,结算时需填写“同济大学学生校外分散实习包干费发放单”。

(四)学生分散生产实习包干费以分散实习周数计算(最高以4周为限),发放标准为:市内200/周,外省市300/周。指导教师赴学生实习地巡视检查,按因公出差计算补贴。

(五)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涉及实习费用和论文、图纸打印装订费用。学院可按学生收集相关票据据实报销,也可为参与毕业设计学生提供不超过400元/人的毕业设计(论文)包干补贴。

以上补贴标准为最高限额,学院可根据自身情况在控制额度内进行调整。报销学生实习补贴、支付学生实习包干费需附学生名单,原则上学生补贴及学生分散实习包干费汇入学校为学生统一办理的银行卡。

第十二条  实习管理费和讲课酬金

(一)实习单位收取实习管理费的,应开具实习单位财务发票方可报销。

(二)实习期间应明确聘请实习单位人员作企业讲座、安全讲座和专题讲课的计划,严格掌握讲座、讲课次数。支付讲课酬金的标准为:讲课100/课时,讲座500/次,报销时填写讲课、讲座汇总表。

(三)实习由校外人员全程带教、个别指导的情况,按照50/周指导实习标准,每位校外指导人员最多按指导6名学生计算。

(四)校外企业人员讲课、讲座酬金申请,参照校外人员劳务酬金申请办法执行,需提供讲课、讲座人员身份证号码。由学院留存酬金签收单备查。

第十三条  在联系落实学生实习过程中发生的不可预见性支出可作为“实习业务费”处理,该项支出应控制在总实习费的8%以内(在上海实习,则控制在总实习费的16%以内)。“实习业务费”的开支应据实报销,并经学院教学负责人和经办人审核后方可报销。

第十四条 全部学生实行分散实习包干补贴的,学校不再另外支付实习管理费、讲课酬金及实习业务费。

第十五条 各学院应该主动给予参与校外实习的学生和教师购买相关保险,并在“同济大学校外实习(设计)用款报销单”中归入其他费用处理。

第四章  实习期间的其他事宜

第十六条  实习期间,带队教师可指定学生干部协助共同做好生活后勤等工作。

第十七条  实习所用的一般劳防用品可向后勤集团借用,特殊劳防用品向接受实习单位借用。野外地质、勘测实习的学生由后勤集团以优惠价供应必需的防护用品。

第十八条  在外省市或野外实习的应指定专人负责卫生保健工作。实习前凭校实践教学中心证明到校医院领取常用药品,同时了解实习期间的医疗报销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部分财务支出参照本细则办理。

第二十条  本细则发布后实施,由本科生院和财务处负责解释。原《同济大学本科生校外实习期间财务开支的若干规定(2014年修订)》(同教〔20147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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