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预〔 2007 〕38 号) |
发表时间:2007-04-02 |
财预〔 2007 〕38 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武警各部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进一步深化预算改革,规范和加强中央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订了《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
2007年4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