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2025年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进行更新确认的通知 |
发表时间:2024-12-10 |
各位老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公告,纳税人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请教职工及时登录“个人所得税手机APP”,对本人的2025年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进行更新确认。 为确保专项附加扣除数据的准确,财务处特别提醒各位教职工,请在2024年12月29日前,对下一年度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更新确认,即使信息没有变化,大家还是要在“个人所得税手机APP”上核对一下自己的相关信息并予以确认。因我校2025年1月工资中采集的专项附加扣除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29日,为确保各位老师2025年1月份工资发放时学校能及时采集到您2025年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请务必在2024年12月29日前对您的下一年度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进行更新及确认,并选择报送至扣缴义务人“同济大学”。 以下整理了专项附加扣除填报的常见错误供各位老师参考: 错误1:填写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时,填报配偶父母或尚有子女在世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等作为被赡养人。 政策规定:纳税人赡养年满60岁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可以享受扣除政策。 错误2:填写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时,同一被赡养人名下的扣除金额总额超过3000元。 政策规定:同一被赡养人的扣除金额合计不应超过3000元/月,赡养人为非独生子女时,每个赡养人不应超过1500元/月。 错误3:夫妻双方同时填写住房租金和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政策规定: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错误4:填写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时,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且填写了住房租金专项扣除。 政策规定: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即使有住房租金支出,也不可以填报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错误5:填写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中,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情况下,双方均填报住房租金专项扣除。 政策规定: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夫妻双方在主要工作城市都没有自有住房的情况下,如果主要工作城市相同,只能由一方 (承租人)扣除。 错误6:填写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时,婚后夫妻两方共同购买的住房,各按50%扣除标准填写扣除。 政策规定:婚后两方共同购买的住房,仅能选择夫妻一方按照扣除标准的10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错误7:填写子女教育或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时,父母双方填报同一子女的扣除比例合计超过100%。 政策规定:父母可以选择由一方100%扣除,此时另一方不填报;也可以选择均摊,此时双方都只能选择50%扣除标准。并且选定扣除方式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特此通知。 同济大学财务处 2024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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