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9年年终奖计税酬金申报的通知 |
发表时间:2019-01-11 |
各位老师: 为做好我校教职工2019年年终奖的发放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要求,现通知如下: 1、根据学校安排,我校在职教职工2019年全年一次性奖金发放时间为2019年1月,财务处将在1月14-28日网上预约报销系统中开放以“年终奖计税”方式的酬金申请。 2、在2021年12月31日前,教职工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以选择以“年终奖计税”方式单独计税(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或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3、经过初步分析,学校统一发放的教职工全年一次性奖金,大多数教职工选择以“年终奖计税”方式单独计税相对合理,初次操作建议可按照“年终奖计税”方式选择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请综合考虑本人的全年收入结构,合理进行申报,掌握好年终奖计税每档适用税率,注意避免不利纳税区间(见附表)。 4、学校在向税务局申报2019年全年一次性奖金(包含全部年终奖计税酬金)前,财务处将对教职工处于各区间段不利区间的年终奖计税酬金进行税收优化调整,超出各不利区间下限的酬金将被调整计入其当年个人综合所得,以避免不合理扣税。 5、 如果个人全年综合所得收入低于全年可享受的抵扣总额时,可以在第二年汇算清缴时向税务机关申请,对已申报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扣税调整到按照年度综合所得进行征税。 6、派遣人员“年终奖计税酬金”发放,请向派遣公司咨询。上海汇聚创智人力资源有限公司:60703173;上海黄渡同济人力资源有限公司:69581705。 特此通知 财务处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无效纳税区间含义:按年终奖方式计税发放工作酬金,其税前收入增加,但税后收入不增加反而减少或保持不变。如税前收入为36001元,其税后实际所得为:36001-(36001×10%-210)=32610.9元,小于发放额为36000元的实际所得36000-(36000×3%-0)=34920元,个人实际少得金额为2309.1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