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有关事项的通知 |
发表时间:2017-06-22 |
各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文)精神,从2017年7月1日起,对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提出新的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由我校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给对方的情况 1、如受票方为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的,应向我校提供受票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否则其将无法作为税收凭证。 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在联系电话、地址、开户行及账号信息栏可以不填写。 2、如受票方为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及个人的,可以不填写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由对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给我校的情况 1、我校属于事业单位。如我校作为受票方,在增值税普通发票上可以不填写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我校纳税人识别号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均为12100000425006125J,如对方有需要,可提供给对方。
财 务 处 2017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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