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电子发票报销的通知 |
发表时间:2017-06-09 |
各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中的规定,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电子发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及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国税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鉴于电子发票可重复打印的特点,为规范电子发票报销,学校启用了电子发票认证模块。现将电子发票的报销规范通知如下。 一、自行打印的电子发票可作为报销的原始凭证。 二、电子发票必须经过认证后方能报销。具体流程为:登录财务处“财务综合服务系统”->进入“网上预约报账”->进入“电子发票认证”,按要求填入电子发票信息进行相应认证;认证通过后,选择“报销单管理”-> “申请报销单”->“选择已认证发票”,完成相应预约报账手续。具体操作指南可查看本通知附件。 三、如电子发票认证未能通过,不予报销。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疑问可拨打咨询电话:65985989-8001。 特此通知
同济大学财务处 2017年6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