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技术转让 技术开发 技术咨询 技术服务类科研项目增值税政策变化的通知 |
发表时间:2016-12-28 |
各有关单位、各项目负责人: 根据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十二条规定,“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以及销售技术、著作权等无形资产,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同时,符合免税政策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服务仍可以办理免税。 根据通知精神,我校将为上述科研项目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增值税简易征收。由于简易征收办理需要一个月左右的周期,办理完成之前申请开具增值税发票仍需按6%的税率征收,因此建议大家除非必要,等办理完成简易征收后再申请开具增值税发票。 办理完成的时间由财务处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望各单位张贴传达、各项目负责人周知。 财务处 2016年12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