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科研财务助理人员备案及培训工作的通知 |
发表时间:2016-11-18 |
各单位、各科研项目负责人: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改革、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运行机制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学校科研经费使用管理,服务好科研人员和科学研究工作,为科研人员和科学研究工作提供专业化的服务保障,促进学校科研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学校制订了《同济大学科研财务助理岗位实施办法》(讨论稿),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单位、各科研项目负责人对《同济大学科研财务助理岗位实施办法》(讨论稿)进行审议,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16年11月30日之前反馈至财务处(tjcwc@tongji.edu.cn)。 二、目前已聘有科研财务助理人员的单位或科研项目组,请填写《同济大学科研财务助理人员备案表》,于2016年11月30日之前报财务处科研经费财务管理科备案(四平路校区行政北楼211室,联系电话65988629),也可通过嘉定校区财务管理办公室转交(嘉定校区同心楼227室)。 三、科研财务助理人员培训工作安排如下: (一)培训时间 1.每年根据国家政策和学校规章变化情况、以及新聘科研财务助理人员情况开展不定期培训; 2.2017年第一次培训时间为2017年1月,计划在四平路校区和嘉定校区各开展一场培训。 (二)培训内容 1.科研项目管理规章、申报立项程序及注意事项; 2.财务管理规章、各类财务事项办理程序及注意事项; 3.聘用人员规章、操作程序及注意事项; 4.设备申购规章、操作程序及注意事项; 5.审计规章及注意事项。 (三)具体培训工作安排,财务处会将通知发至已备案科研财务助理人员的邮箱。
附件:1. 同济大学科研财务助理岗位实施办法(讨论稿)
同济大学财务处 2016年11月18日 附件1 同济大学科研财务助理岗位实施办法(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改革、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运行机制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学校科研经费使用管理,服务好科研人员和科学研究工作,为科研人员和科学研究工作提供专业化的服务保障,促进学校科研事业的可持续发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研财务助理岗位是指为学校科研项目服务的、以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为服务内容的一种辅助性财务管理岗位。 第三条 科研财务助理岗位由学院(系、所)根据本单位的科研项目数量、科研经费总量和管理服务构架情况进行设置和聘用,可以采用由学院统一聘用、或由科研项目组单独聘用等方式。科研财务助理岗位所需经费由学院(系、所)或科研项目组通过科研项目经费等渠道解决。 第四条 学校每个科研项目都必须有指定的科研财务助理人员,多个科研项目可以共享一名科研财务助理人员。科研财务助理人员不得为在校学生。 第五条 新聘科研财务助理人员,按照《同济大学关于自筹经费和科研项目聘用人员的管理办法》(同济人[2016]55号)执行。 第二章 岗位职责 第六条 科研财务助理岗位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和宣传国家的财经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财务规章,做好科研项目的财务服务工作; (二)协助科研项目负责人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根据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原则,审核科研项目经费预算,提高项目预算的科学性、合理性; (三)负责跟踪科研项目经费的到款情况,及时办理已到帐的立项手续; (四)负责办理科研项目经费的开票手续,对应收未收到的科研项目合同经费进行催款,并保留相关催款记录; (五)协助科研项目负责人,审核经费开支申请,告知项目组成员经费开支的相关规定、标准及支付方式; (六)负责及时向项目组成员取得已发生费用的票据和相关材料,并进行整理、归类,完成经办人、验收人、审批人等签字和盖章手续,按规定办理费用报销; (七)负责对科研项目的各类借款进行及时清理; (八)负责定期对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分析,并向科研项目负责人报告经费使用情况,推动科研项目经费预算执行进度; (九)负责编制科研项目财务决算报告,协助科研项目负责人接受各类审计、检查等监督管理工作; (十)负责接收和处理学校各部门关于科研项目财务方面的工作通知,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学院(系、所)负责人或科研项目负责人进行报告和传达。 第三章 任职条件 第七条 科研财务助理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财务规章制度,掌握财务管理和会计专业基础知识; (二)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能坚持原则; (三)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能在较短时间内熟悉业务; (四)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善于处理各部门间的业务沟通; (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自觉维护学校利益。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八条 学院(系、所)和科研项目组对科研财务助理人员进行日常管理,聘用后必须填写《同济大学科研财务助理人员备案表》报财务处备案。 第九条 学校财务处、科学技术研究院、人事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审计处等部门共同负责对科研财务助理人员的相关培训工作,并将科研财务助理人员参加培训情况及时反馈给学院(系、所)和科研项目组。 第十条 科研财务助理人员的考核工作,除学院(系、所)或科研项目组每年进行考核外,财务处、科学技术研究院、审计处、人事处将共同组建考核组,每年对其进行履职情况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用单位或科研项目组用工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对考核优秀的科研财务助理人员学校将予以表彰。 第十一条 科研财务助理在校工作期间,应遵守学校和所在学院的规章制度。工作期内出现违法违纪行为的,按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科学技术研究院、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同济大学科研财务助理人员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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