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从2016年9月1日起执行新的《同济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同济大学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表时间:2016-09-01 |
各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文件精神,经中共同济大学第十届委员会第六十八次常委会审议通过,《同济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同济财[2016]17号)与《同济大学会议费管理办法》(同济财[2016]18号)从2016年9月1日起执行,原《同济大学外埠差旅费管理办法》(同财[2014]40号)与《同济大学会议费管理办法》(同财[2014]38号)同时废止。新办法具体内容可进入财务网站的“财经法规”-“费用开支类”栏目进行查看。 特此通知。 财务处
2016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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