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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暂付款项清查清理工作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6-05-12 

各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2016年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财资〔2016〕2号,以下简称《通知》)和《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16〕1号,以下简称《办法》)要求,学校对各类暂付款项开展全面清查清理工作,相关工作要求如下。

1.列入本次清查清理的暂付款范围为2015年12月30日之前暂付且截至2016年4月30日尚未冲销的暂付款项,内容包括预付设备费、预付图书资料费、预付版面费、预付材料费、预付协作费、预付维修费、预借出国费用、预付会议费以及其他等。

2.各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保证清查工作顺利完成。

3.暂付款清查工作以询证方式进行。暂付给外单位的,向外单位函证;暂付给校内个人的,在校内函证。

4.财务处向各部门统一提供“询证函”清单,由各部门指定专人督促项目负责人递交相关单位或个人进行询证,并收取回函。其中单位回函应加盖对方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个人回函由个人亲笔签名。回函由各单位指定专人统一交回财务处会计科(四平路校区行政北楼115室)。

5.暂付款应及时清理。如在2016年5月31日之前将暂付款项清理完毕的,可在回函中说明情况,无需再询证。

6.应收取回函而无法取得的,项目负责人必须提供“询证函”送达证据,如挂号信回单或对方单位签收的单据。

7.因对方单位倒闭关门等原因需要确认坏账损失的,应提供工商部门的撤销注销证明(可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

8.如对方各单位已开具发票而因验收原因未冲账的,应提供发票复印件,同时抓紧清理暂付款。

9.各部门务必在2016年5月31日前上交回函或其他相关证明。无故拖延的,由学校确定相关责任人后予以处理。

10.如发现询证函内容有误或其他问题,请与财务处联系。联系人:瞿惠良,联系电话:65980377。

                                

                                        同济大学财务处

                                                 2016年5月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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