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从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我校原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的各项服务,均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现就所涉及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发票的使用
原使用《上海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统一发票》、《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的服务收费,改为增值税服务收费,包括销售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具体见财税〔2016〕36号文件所附注释。
自2016年5月1日起,《上海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统一发票》、《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一律停止申领使用,请各单位于5月1日之前,到财务处会计科核销已领用的《上海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统一发票》。
改征增值税后,我校部分服务项目的征收率目前尚未确定,可能为3%或6%,届时根据税务部门核定的具体标准执行。
二、原地税发票的报销规定
根据税务部门规定,地税普通发票可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地税冠名发票(印有单位名称的地税发票)可使用至2016年8月31日,在截止日期之后开具的地税发票,报销时不予接受。请各单位、各项目负责人、经办人注意地税发票开具的时间节点。
三、对预借增值税发票的管理
为加强对增值税发票的管理,项目负责人预借增值税发票时,必须在自开票日期一个月内取得对方已收到增值税发票的《发票签收确认函》(格式附后),并将确认函交财务处。如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确认函,项目负责人不得再次预借发票。如预借发票款项三个月内未到账,学校将对预借发票未到账情况进行公示,请项目负责人督促对方按合同及时付款。
四、后勤集团增值税发票管理和报税要求
经学校许可,后勤集团可使用同济大学税控机,独立开具增值税发票。后勤集团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指定专人管理增值税发票,妥善保管税控设备和空白发票,确保税控设备和空白发票的安全。
后勤集团要做好财务核算工作,按增值税申报要求及时抄税,并在每月5日前汇总统计上月销售收入和应纳税额,将税款交学校后,由财务处统一申报纳税。
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工作试点期间可能会发生不可预计的事项,届时由财务处另行通知。
附件:发票签收确认函(请到网站下载专区处下载)
同济大学财务处
2016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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