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济大学差旅费管理细则(2021年9月24日修订)同济财〔2021〕6号 | ||||||||||||||||||||||||||||||||||||||||||||||||||||||||||||||||||||||||||||||||||||||||||||||||||||||||||||||||||||||||||||||||||||||||||||||||||||||||||||||||||||||||||||||||||||||||||||||||||||||||||||||||||||||||||||||||||||||||||||||||||||||||||||||||||||||||||||||||||||||||||||||||||||||||||||||||||||||||||||||||||||||||||||||||||||||||||||||||||||||||||||||||||||||||||
发表时间:2021-09-26 |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差旅费报销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依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教育部直属高校直属单位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抓好赋予科研管理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解决科研经费“报销繁”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根据《同济大学财务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校内各院(系、所)、机关部处以及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各二级单位”)。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教职工或学生等(以下简称“出差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不包含境外)因公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本科学生校外实习按照《同济大学本科生实习期间财务开支管理细则》执行。 常驻地一般指上海市。因公派驻外地的,派驻地点在派驻期间属于派驻人员的常驻地。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差旅费使用和管理职责如下: 出差人员是差旅费的直接责任人,对差旅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直接责任。出差人员应了解并遵守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差旅费管理制度,依法依规使用和报销差旅费。 各二级单位对本单位出差人员和使用本单位经费的有关出差人员使用差旅费承担审批和监管责任。各二级单位应加强本单位差旅费制度建设,加强政策宣传,督促、审查出差人员合理、合规使用和报销差旅费。 财务处负责差旅费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制定和完善学校差旅费管理制度,依据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差旅费管理制度和各二级单位审批结果,实施差旅费报销管理并提供相关服务。 第五条 各二级单位应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因公出差审批制度。所有出差必须报单位有关领导或授权人员批准,其中出差超过15天的必须报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领导干部出差按照组织部有关干部管理规定执行。 经费报销由项目负责人审批。 各二级单位要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三章 经费分类 第六条 差旅费标准依据经费类别而不同。经费分类情况如下。 (一)行政类经费 指经费卡号第5至第7位为412和414的学校预算下拨的经费。 (二)科研类经费 科研类经费包含纵向项目经费和横向项目经费。纵向项目和横向项目分类遵照《同济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1. 纵向项目经费 指经费卡号第5位至第7位为230至244、270 和280的经费;经费卡号第5位至第7位为215、229、294、295和296的经费,参照纵向项目经费管理。 2. 横向项目经费 指经费卡号第5位至第7位为245至260的经费;经费卡号第5位至第7位为298的经费,参照横向项目经费管理。 (三)其他经费 指除以上经费之外的经费。 第四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七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八条 各类人员乘坐城市间交通工具应不超过以下标准:
第九条 关于城市间交通费的特殊事项,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符合第一类差旅费标准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二)学生参与教学科研活动、社会调研活动所发生的差旅费,报销标准不得超过第三类差旅费标准。 (三)各类人员级别以学校人事处认定为准。特殊情况经人事处批准同意后报财务处备案执行。因健康原因、紧急或突发事项,经申请由二级单位审核同意,可以乘坐高于规定等级交通工具,其中涉及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由分管或负责联系的校领导审核同意。 (四)使用科研类经费出差,经审批可适当放宽交通工具等级。其中:(1)50岁以上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项目负责人,按照规定履行出差审批手续即可乘坐飞机公务舱和高铁商务座等;(2)50岁以上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项目组成员,经项目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可乘坐飞机公务舱和高铁商务座等;(3)遇到特殊情况时,对于不到50岁以上的正高职务的人员,项目负责人经由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项目组成员经由项目负责人审批同意,在厉行节约的前提下,也可以乘坐高于规定等级的交通工具。 (五)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对于乘坐高于规定等级的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按照实际购买票价和自身对应等级全价票“孰低”的原则报销。 (六)第三类人员的差旅费标准原则上不包含乘坐火车软卧。但在晚8时至次日晨8时期间乘车时间6小时以上(夕发朝至列车)的,可在不超过相应城市间飞机经济舱全价票的范围内,据实报销软卧车票。 第十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十一条 因发生城市间交通费用而产生的订票费、签转费、退票费、飞机选座费、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等相关费用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二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每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五章 住宿费 第十三条 住宿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四条 住宿费按照出差住宿开具的发票,在住宿费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各类人员住宿费标准如下。 (一) 行政类经费 学校参照国家有关文件分地区制定《同济大学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明细表》(见附件1)。 (二) 科研类经费 使用科研类经费出差,住宿费不超过以下标准:
其中:出差在一周之内(含一周)的,可以采用住宿费包干方式(不适用于需要交纳会务费或注册费的会议差旅);横向项目执行过程中,确因工作事项紧急,经二级单位负责人或项目组其他成员(本校职工)通过学校协同办公系统审批同意后,可在上述标准的130%限额内据实报销。具体政策见《同济大学科研差旅住宿费标准包干及上浮实施细则》。 (三) 其他经费 使用其他经费出差,住宿费标准见附件1。 第十五条 对于参加校外单位举办的会议和培训,举办方统一安排住宿且费用自理的,如住宿费标准超出限额标准,凭会议和培训通知等举办方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报销住宿费(在有多个选项酒店的情况下应选择不超标准的酒店)。国内会议指定酒店住宿标准较高,若另行订酒店,能证明标准低于指定酒店的,可全额报销。 第十六条 住宿费发票或清单应注明住宿天数、人数(或房间数)、单价等基本信息,以便判断住宿费是否符合标准。一次出差,多人多城市住宿标准可按实际住宿人数和天数全程统算。 第十七条 对没有住宿费发票且未产生住宿费用的,出差人在承诺真实性的前提下,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第十八条 对进行野外考察调研住在农户、厂矿、船舶、林场、农场等产生住宿费用但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出差人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经所在二级单位审核,凭收款人签字领款的收条(含收款人姓名及身份证号、联系电话、收款金额、收款人签字)报销住宿费。 第六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九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出差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二十条 补助费包干使用,按自然(日历)天数包干发放。发放标准见附件2。学生出差,伙食补助费在本标准范围内由项目负责人确定。 对于参加会议和培训,举办方承担伙食费用的,发放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举办方不承担伙食费用的,按照出差自然天数发放伙食补助费。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发放补贴,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发放。 第二十一条 已由校外单位负担伙食费用的,不得在学校重复领取伙食补助费。 第七章 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二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三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标准每人每天(见附件2)包干使用,也可选择凭票实报实销。学生出差,市内交通费在本标准范围内由项目负责人确定。 对于参加会议和培训,只发放在途期间的市内交通费补助。确实在会议期间发生必要的市内交通费用的,可凭票实报实销。 第二十四条 因项目任务等原因需要长期出差的,超过15天以上(不含15天)的出差时间段,市内交通费包干标准减半执行,也可选择凭票实报实销。 第二十五条 已由校外单位负担市内交通费用或使用学校公务车辆的,不得在学校重复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八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财务处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不符合审批手续及规定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二十七条 差旅费报销应与出差项目匹配,不同性质的项目经费不得混用、挤占。 第二十八条 对既在管理岗位、又有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人员,可以按照“就高”原则报销。 第二十九条 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等差旅费标准参考财政部制定的差旅费标准,考虑物价等因素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十条 出差应履行单位审批手续,原则上在职人员出差应通过学校协同办公系统的“出差申请”流程进行审批。确有紧急或特殊情况的,应在出差完成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补办或完善手续。出差结束后,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 第三十一条 住宿费、机票款等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支付。无特殊原因不得预支差旅费。 因教学活动等需要学生集体外出的,经所在二级单位审核,在标准限额内可预支差旅费。 第三十二条 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对于使用行政经费出差、校外人员出差、校内人员以自驾/租车(含出租车)出差以及选择住宿费包干方式出差的情况,报销时还需提供出差审批单;其他情况可不提供出差审批单,但出差人员应自行保管备查。 无出差事项关联的外地业务费用发票一律不予报销。 差旅费报销应遵循“一事一报”的原则。出差人员在出差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应连同当次差旅费同时报销,原则上不接受分开办理。 第三十三条 出差途中各段行程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票据应保持连续、完整。如不完整,原则上只发放在途期间和住宿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如因特殊情况导致城市间交通费或住宿费票据不连续或不完整,且申请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的,分以下情况处理: (一)对方负担城市间交通费用且能提供相关会议通知、培训通知、邀请函或对方出具有效证明的,可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二)其他情况,须说明票据不完整的当事人、日期、票据种类、金额、原因等信息,经所在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可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四条 在公共交通不发达的地区持续流动作业,受地理环境和当地条件限制,或运输必要的仪器设备等情况,确需要自驾/租车前往目的地或在出差地点租车的,应报所在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经审批同意后,须提供出差期间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住宿费、停车费、租车费等正式票据进行报销。相关规定如下。 (一)自驾出差,据实报销过路过桥费和汽油费,同时按标准发放伙食费补助,市内交通费补助不再发放。 (二)租车出差,凭租车合同及发票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按标准发放伙食费补助,市内交通费补助不再发放。 (三)租赁车辆时,既要满足业务开展需要,又要符合经济适用的原则,不得租赁豪华车辆。使用车辆时,应选择经济、便捷、安全的路线行驶,严格控制车辆使用成本。 (四)租车必须通过正规的汽车租赁公司并签订租赁合同(合同应包含必要的保险内容),报销时提供租车合同及发票,要素齐全(至少包括起止地点、起止时间、车型、车牌号、金额、乘车人数等)的格式化订单可视作合同。 (五)因在野外考察(须购买相应人身安全险)等特殊情况,只能向当地个人租赁车辆的,出差人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经所在二级单位审核,凭收款人签字领款的收条(含收款人姓名及身份证号、联系电话、收款金额、收款人签字)报销租赁费。 (六)使用出租车原则上不出上海地区,确有特殊需要的,应报所在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 (七)自驾只限校内教师,学生不得自驾或租车驾驶。车辆应为教师本人进校证名下车辆,不得使用其他合作单位或私人朋友提供的车辆。 (八)以自驾/租车(含出租车)方式出差的,不适用住宿费包干政策。 (九)对于由于自驾 /租车所引起的安全等问题,由申请自驾出差人员负责。 第三十五条 出差人员出差期间,经所在二级单位同意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回程票款按不高于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的火车票(或船票)价予以报销。绕道和在省亲办事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六条 确因工作业务需要邀请学者、专家或有关校外人员来校开会、交流、访问或赴外地参加调研,可按以下情况对照学校相应标准报销差旅费: (一)邀请来校开会的,可按差旅费规定报销受邀人员城市间交通费,按会议费规定报销住宿费、伙食费、市内交通费等。 (二)邀请来校交流、访问的,可按差旅费规定报销受邀人员城市间交通费,在住宿费定额标准范围内凭票报销住宿费,在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包干标准内凭票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往返机场的市内交通费如超包干标准可据实报销)。 (三)邀请赴外地参加调研的,可按差旅费规定报销受邀人员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在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包干标准内凭票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往返机场的市内交通费如超包干标准可据实报销)。 以上由各二级单位审核后出具的盖有公章的正式邀请函,可以替代出差审批单。 以上费用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支付。如由所邀请人员自行垫付的,原则上报销款直接打入所邀请人员的银行卡;如各单位自行将上述费用以现金垫付给所邀请人员,必须提供所邀请人员的亲笔签收单。 第三十七条 确有其他特殊情况,经二级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同意后,报财务处按规定审批。 第九章 监督问责 第三十八条 各二级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违反差旅费管理制度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自觉接受学校有关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学校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部门对各二级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出差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手续是否符合规定; (四)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四十一条 出差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同济大学教职员工处分暂行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虚报出差天数、人数等信息冒领差旅费的; (二)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三)差旅费已全部或部分由校外单位负担,重复报销差旅费的; (四)在差旅费中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的; (五)其他违反本细则规定的。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同济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同济财〔2016〕17号)同时废止,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附件:1.同济大学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明细表 2.同济大学差旅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包干标准 附件1
同济大学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明细表
单位:元/人·天
注:一类差旅标准对应人员包括:1.院士和相当于院士的人员;2.二级及以上管理岗位人员。 二类差旅标准对应人员包括:1.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2.四级及以上管理岗位人员。 三类差旅标准对应人员指其余人员。 附件2
同济大学差旅伙食补助费 和市内交通费包干标准
一、伙食补助费包干标准 西藏、青海、新疆为每人每天120元,其他地方为每人每天100元。 二、市内交通费包干标准 每人每天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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